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20號抗告人 劉羣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秀英 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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