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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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翠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鐮刀及虎頭鉗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68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鐮刀及虎頭鉗各1支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核屬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