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王福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永壽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許永壽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本院卷第4-6頁)。經本院審諸其104年之所得資料僅有2筆所得收入計新臺幣(下同)2萬5,890元,及1筆房屋,現值為1萬3,800元,確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6萬1,791元,而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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