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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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