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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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