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清海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子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