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且居無定所,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