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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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載之犯罪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2.11.01│82.11.01│82.11.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2年偵字第19962號│82年偵字第19962號│82年偵字第199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1574號│83年上訴字第1574號│83年上訴字第1574號││實├─────────┼──────────┼──────────┼──────────┤│審│判決日期│83.05.19│83.05.19│83.05.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1574號│83年上訴字第1574號│83年上訴字第15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5.19│83.05.19│83.06.27│├─┴─────────┼──────────┼──────────┼──────────┤│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2.09.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94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3年易字第3717號││實├─────────┼──────────┤│審│判決日期│83.06.28│├─┼─────────┼──────────┤│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3年易字第37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7.21│├─┴─────────┼──────────┤│所犯法條│刑法21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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