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95年7月1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件受刑人之犯罪日期經查為95年10月8日、10月30日,均已在新法修正公佈施行之後,自應依新法相關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標準,即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10.08│95.10.3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963號│51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456號│96年上訴字第45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30│96.03.3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456號│96年上訴字第456號││││決│││││││├────────┼──────────┼──────────┼──────────┼──────────┤││判決確定│96.04.26│96.04.2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