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王卿安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克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