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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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李 易澤 債務人詹 欣怡 債務人 李良展
一、債務人 李易澤詹欣怡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良展、李易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肆拾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易澤前就讀台中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詹欣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46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李易澤前就讀東海大學、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良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60,0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李易澤自民國102年9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6,507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李易澤、詹欣怡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6,467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李易澤、李良展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60,040元整及附表序號2~1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楊木榮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5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易澤、詹│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6467│欣怡│8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7424│易澤│8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7224│易澤│8月10日起│││││元│││││├──┼───┼─────┼──────┼──────┼───────┤│004│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8715│易澤│8月10日起│││││元│││││├──┼───┼─────┼──────┼──────┼───────┤│005│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9629│易澤│8月10日起│││││元│││││├──┼───┼─────┼──────┼──────┼───────┤│006│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1061│易澤│8月10日起│││││元│││││├──┼───┼─────┼──────┼──────┼───────┤│007│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1061│易澤│8月10日起│││││元│││││├──┼───┼─────┼──────┼──────┼───────┤│008│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238│易澤│8月10日起│││││元│││││├──┼───┼─────┼──────┼──────┼───────┤│009│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238│易澤│8月10日起│││││元│││││├──┼───┼─────┼──────┼──────┼───────┤│010│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225│易澤│8月10日起│││││元│││││├──┼───┼─────┼──────┼──────┼───────┤│011│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225│易澤│8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易澤、詹│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67│欣怡│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424│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224│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715│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629│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61│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61│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238│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238│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225│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1│新臺幣│李良展、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225│易澤│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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