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安捷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雄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