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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