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