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06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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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三О六一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三О六一九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約定書約款十三條附卷可證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十五
萬元,約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分期清償,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採固定利率計算,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於貸款
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
及違約金。詎被告至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後,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尚欠本金十五萬元及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繳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影
本為證。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
主文所示之借款金額、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依如
                   法   官 紀文惠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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