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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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莊碧雯 債務人 吳雪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633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得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上開規定補充發支付命令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補充裁定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