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7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李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7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佳峰│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18438││月1日起││點九九│││元│││││├──┼───┼─────┼──────┼──────┼───────┤│2│新臺幣│李佳峰│自民國9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9334││月2日起││點九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佳峰│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3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李佳峰│自民國9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334││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