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正義
李添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贓物案件,對本院99年度易字第500號民國9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義、李添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正義、李添祺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判決,判決正本別於99年12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吳正義、李添祺之戶籍地,上訴人吳正義、李添祺不服本院判決,於99年12月29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0年2月8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又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原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可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第367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