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2221號原告威鎮八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乃恂 訴訟代理人 趙銘啟 被告 許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威震八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鎮八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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