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26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265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
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
消費明細月結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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