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907號
原 告 台北縣三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
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玖
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陸仟
零陸拾肆元,原告僅伍仟柒佰叁拾繳納元,尚欠壹拾捌萬零叁佰
叁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