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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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88號上訴人 田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杉 、 李萬朝 、 莊貴安 、 方小蓉 、林玉香、 張淑真 、 林素卿 間因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5,101元(計算式:1,948,000元+1,595,067元+2,664,967元+2,266,967元+453,333元+2,950,300元+746,467元=12,625,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