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任(兼)職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六、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另每月房租半數之金額即7,500元係由何人負擔?並 陳明 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七、陳明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