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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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4號上訴人 鄭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淑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