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老爹 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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