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宏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鄭必陶 法定代理人 鄭昌霖
鄭宇宏 鄭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77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5840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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