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六年度交字第三五號抗告人即原告 柯仁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三五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