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好利旺便利商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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