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5號債權人皇城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體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國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3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為13,600元不相符。)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計算式。㈢提出債務人林國華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1)及債務人林國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