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債權人佳成興大里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筠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佳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現設籍之住所位於桃園市平鎮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債務人原住處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3址已出賣並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在案,亦有債權人提出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甚明。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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