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小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粘錫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59,729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5月25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729元,及其中新台幣59,600元自民國94
年4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5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之情事,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原告之聲請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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