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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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原 告 林王智惠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嘉 即 陳正坤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0,9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