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
法定代理人  許慶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8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