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512號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永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8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