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蕭世中林建廷
被   告 美群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0日下午4時3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