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廖妍棋
號
被 告 戴淵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位訴訟係
請求確認他人間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4,079,900元(土地部分3,725,200元、房屋部分354,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原告
僅繳納4,300元,尚欠3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37,0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