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00號

原告 陳詩涵

被告 游順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有戶籍謄本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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