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490號

原告宏都阿波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南僑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被告 王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附設備維修補貼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訴狀所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