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04號

原告 謝智芮

被告 林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簡民字第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註2: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無其

他訴訟費用支出,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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