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丙○○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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