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桃園巿大有路四七八號前發動車牌號碼0000000(起訴誤載為HQY─○六九)號機車,欲廻轉沿大有路往桃園巿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方向行駛,而其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且廻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廻轉,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路面無障礙、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大有路車況,即貿然自上址駛出。適被告即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RWT─五○六)號機車沿大有路由同巿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往同巿寶慶街方向行駛,而被告甲○○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夜間應使用燈光,且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情事,詎被告甲○○未開啟車燈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上址,二車因而撞擊,致被告乙○○受有左膝內側韌帶斷裂、右小腿挫傷之傷害,被告甲○○則受有右前臂挫傷、右膝擦傷之傷害。案經告訴人即被告各自訴請偵辦,因認被告二人各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各均撤回本件傷害告訴(參九十年九月十日訊問筆錄)。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曾正耀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