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再審被告宏國大鎮K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再審被告宏國大鎮L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陳曉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四行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第十八行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馬傲霜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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