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彧慧 被告吳彧慧
蘇信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昌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64,5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596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為補正(繳),如逾期未為補正(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