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 蘇威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㈠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調解之條件為何?未能
調解成立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之債務金額總計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㈡請就主張為受扶養人 蘇翊榮 每月支出扶養費用5,000元此項,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
㈢就主張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
教育、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指健保等必要保險)等,並提出相關證據。
㈣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
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㈤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
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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