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理人 蔡尚憲 相對人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沈志元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吳熾松 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 債權人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湯雄訴訟代理人 王家宏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破產管理人 王戊昌 會計師監察人 張玉珠 上列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王戊昌會計師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依目前資產狀況進行分配,扣除經監察人審核與同意之破產財團相關支出、破產管理人報酬,餘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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