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清字第十八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玉珠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查聲請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