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陳世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原告僅繳納參佰元,尚欠壹仟柒佰元未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