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350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東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敘明本金及違約金均自97年9月6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