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CHINEDUESONUOGBONNA(奈及利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所示名稱為「受刑人CHINEDUESONUOGBON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之附表,係如本裁定附件所示名稱為「受刑人CHINEDUESONUOGBON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卻係名稱為「受刑人 廖健凱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正本與原本不符,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