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CHINEDUESONUOGBONNA(奈及利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所示名稱為「受刑人CHINEDUESONUOGBON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之附表,係如本裁定附件所示名稱為「受刑人CHINEDUESONUOGBONNA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卻係名稱為「受刑人 廖健凱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附表,正本與原本不符,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