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瑞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7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謝淮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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