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淑琬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記載當事人(含住址)、訴
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及繕本到院,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債務人黃淑琬分割所繼承公同共有之不動
產(嘉義縣○○鄉○○段567、567-3、568、569、1038、12
09-1地號土地),前經本院通知補正全體當事人之姓名。原
告雖於105年6月4日具狀補正當事人之姓名,惟補正狀之當
事人欄位僅繕打被告姓名,卻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地址,且補
正狀亦未完整列出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以供本院寄送繕本
予被告等人,甚且,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及補正狀內補正所主
張各當事人之應繼分比例。
三、依原告上開未完整表明當事人姓名、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書狀,將造成對造當事人難以或無從為本件之答辯
或攻防,對他造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金融機構大量提起此
類訴訟,然書狀卻缺漏記載完整的當事人姓名住址、應受判
決事項聲明或事實理由,原告未善盡起訴應表明之事項,補
正後所更正之內容又係片斷、簡略及不完整,他造當事人根
本無從自原告所提缺漏而片斷之書狀明瞭原告起訴請求之事
項,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
,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