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52號
原   告  劉淑方
被   告  林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上午11時45分
許,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對原告主張因被告債
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部分,得提出答辯及聲請調查證據,並請於
裁定3日內提出,繕本逕行寄送原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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